泗洪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泗洪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大发365体育投注”网站(http://www.shxxgk.gov.cn)栏目上查阅本机关《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在职权范围内,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包括以下七大类,即:政府机构(包括机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机构领导及分工)、法规公文(包括部门文件、法规规章、政策解读)、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相关政策)、计划总结(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项目(包括基本信息、实施进展)、重点工作(包括政府实事项目、目标分解、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编排体系
本局信息编排体系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正文、主题分类、发布机构、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形式和获取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通过中国泗洪政府网、局机关政务公开栏、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
本局将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网络、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局自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泗洪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联系电话:0527-86225349;传真:0527-80821091;通信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19号;电子邮箱:shxwgxj@163.com;邮政编码:223900。
●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大发365体育投注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也可到本局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申请方式有以下几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大发365体育投注”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局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出具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出具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将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名 称:泗洪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泗洪县建设南路19号
办公时间:每工作日8:30 — 11:30 、14:00—17:30
联系电话:0527-86225349
传真号码:0527-80821091
电子邮箱:shxwgxj@163.com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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